增值服务提供者是指根据《进出口条例》(第60章)、《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储备商品条例》(第296章)、《工业训练(制衣业)条例》(第318章)及《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条例》(第324章)获认可,代另一人使用指明系统,即贸易单一窗口系统,传送任何指明资料的人。

六类「指明资料」即:

  1. 预报货物资料(道路);
  2. 捆绑资料(道路);
  3. 货物舱单;
  4. 产地来源证;
  5. 进出口报关单;以及
  6. 应课税品许可证。

增值服务提供者现正接受申请,任何人如有意成为增值服务提供者,须依照适用的实务指引向香港海关提交申请。在获认可后,增值服务提供者将于2027年年中开始代另一人使用指明系统传送指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