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海关现根据《进出口条例》(第60章)、《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储备商品条例》(第296章)、《工业训练(制衣业)条例》(第318章)及《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条例》(第324章)的相关条文发出实务指引,以订明:

  1. 增值服务提供者可透过指明系统传送的资料类别;
  2. 申请成为增值服务提供者的方式;
  3. 香港海关在考虑是否批予认可时可考虑的事项;以及
  4. 期望增值服务提供者提供其服务时应达到的标准。

请按以下连结参阅最新的下载实务指引:
实务指引

条款及条件

香港海关现根据《进出口条例》(第60章)、《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储备商品条例》(第296章)、《工业训练(制衣业)条例》(第318章)及《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条例》(第324章)的相应条文,就增值服务提供者的认可施加适当的条款或条件。该等条款或条件可订明增值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包括:

  1. 服务标准;
  2. 授权处理;
  3. 资料完整性;
  4. 因代贸易商传送资料而产生的营运责任;以及
  5. 合规监察等规定。

所有获认可的增值服务提供者在向其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时,均须遵守并受条款及条件约束。

请按以下连结参阅最新的条款及条件:
条款及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