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海关现根据《进出口条例》(第60章)、《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储备商品条例》(第296章)、《工业训练(制衣业)条例》(第318章)及《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条例》(第324章)的相关条文发出实务指引,以订明:
- 增值服务提供者可透过指明系统传送的资料类别;
- 申请成为增值服务提供者的方式;
- 香港海关在考虑是否批予认可时可考虑的事项;以及
- 期望增值服务提供者提供其服务时应达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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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指引
条款及条件
香港海关现根据《进出口条例》(第60章)、《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储备商品条例》(第296章)、《工业训练(制衣业)条例》(第318章)及《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条例》(第324章)的相应条文,就增值服务提供者的认可施加适当的条款或条件。该等条款或条件可订明增值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包括:
- 服务标准;
- 授权处理;
- 资料完整性;
- 因代贸易商传送资料而产生的营运责任;以及
- 合规监察等规定。
所有获认可的增值服务提供者在向其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时,均须遵守并受条款及条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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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及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