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单一窗口用户的条款及条件(T&C)
贸易单一窗口用户的使用条款
(最后修订日期:2026年5月1日)
(最后修订日期:2026年5月1日)
以下是贸易单一窗口的使用条款及条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下称「政府」)同意提供贸易单一窗口服务,而贸易单一窗口的登记用户同意根据本文所载条款及条件使用服务。
1. 贸易单一窗口的定义
贸易单一窗口(下称「单一窗口」)提供一站式电子平台,让登记用户透过网上方式向政府提交进出口贸易文件/货物资料,以进行报关和货物清关。
2. 定义
就本文所载条款及条件而言—
- 「海关」指香港海关。
- 「数码证书」是根据《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进行网上交易时用作识别用户身份的电子纪录。
- 「政府」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智方便」是政府推行的一站式个人化数码服务平台。智方便户口提供「身份认证」、「填表通」及「个人化提示」功能。如欲了解更多资料,请浏览智方便网站:https://www.iamsmart.gov.hk/tc/。
- 「智方便+」是智方便户口的另一版本,新增了数码签署功能。如欲了解更多详情,请浏览智方便网站:https://www.iamsmart.gov.hk/tc/。
- 「知识产权」是指专利、商标、服务商标、商号、设计权、版权、域名、数据库权、专有技术权、新发明、设计、工序和其他知识产权,无论是现在已知或于将来创作的(不论性质如何及何处产生),无论是已注册还是未注册的,并包括要求申请授予任何此类权利的申请。
- 「已连结」指参与政府部门系统的用户帐户与单一窗口系统的登记帐户之间建立连结的状态,让登记帐户持有人可经单一窗口系统登入参与政府部门系统。至于没有提供特定服务/系统用户帐户的参与政府部门系统,「已连结」则指登记帐户已获授权经单一窗口系统接达参与政府部门系统的状态。
- 「连接」指参与政府部门系统的用户帐户与单一窗口系统的登记帐户之间建立连结的程序/步骤,让登记帐户持有人经单一窗口系统接达参与政府部门系统。至于没有提供特定服务/系统用户帐户的参与政府部门系统,「连接」则指授权单一窗口系统的登记帐户持有人接达参与政府部门系统的程序/步骤。
- 「经由单一窗口系统登入」指登记帐户可通过单一窗口系统接达已连结的参与政府部门系统而无须输入后者的登入资料。至于采用双重或多重身份认证的参与政府部门系统,登记帐户可能须继续进行第二或更高级别的身份认证。
- 「网上服务」指单一窗口系统所提供的服务。
- 「贸易单一窗口科」指海关辖下负责单一窗口系统日常运作的科系。
- 「参与政府部门」指通过单一窗口系统处理贸易文件/货物资料的政府部门。
- 「参与政府部门系统」指参与政府部门就单一窗口服务与单一窗口系统建立连通界面的资讯科技系统。现时共有13个参与政府部门系统,包括:
- 进出口系统;
- 濒危物种许可证签发及执法系统;
- 植物及除害剂发牌系统;
- 现金类物品申报系统;
- 应课税品系统;
- 食物贸易商入门网站;
- 电子辐射牌照及服务系统;
- 生物物质进口/转口许可证电子系统;
- 进/出口管理系统(中药);
- 药物的进出口证申请及流向监察系统;
- 未经加工钻石管制系统;
- 食米管制系统;
- 战略物品分类及许可证系统。
- 「登记帐户」指按照贸易单一窗口科的规定,在单一窗口系统登记和建立的用户帐户。现时有三类登记帐户供个人和商业实体/机构用户申请:
- 供个人用户登记
- i. 个人帐户;
- 供商业实体/机构用户登记
- ii. 公司/机构(管理员)帐户;及
- iii. 公司/机构(用户)帐户
- 「登记商业实体/机构」指在单一窗口系统中拥有登记用户的商业实体/机构。而具有相同香港商业登记号码/机构号码及名称的商业实体/机构将被视为同一商业实体/机构。
- 「登记用户」指以其姓名/名称在单一窗口系统登记至少一个帐户的个人或商业实体/机构。
- 「单一窗口系统」指《进出口条例》(第60章)附表4所指明为提供单一窗口服务而设的资讯系统。
- 「单一窗口服务」指为登记用户提供透过单一窗口系统向政府提交进出口贸易文件/货物资料以进行报关和货物清关的服务。
渔农自然护理署
3. 适用范围
登记用户可要求贸易单一窗口科提供下文所列的电子服务。当收到登记用户确认接纳下文所载条款及条件后,贸易单一窗口科便同意经单一窗口系统提供所需的电子服务。登记用户使用单一窗口系统服务时,在任何时候均受本文所载条款及条件规管。
4. 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和处理方式
用户向贸易单一窗口系统(下称「系统」)提供个人资料前,请先细阅以下声明。
收集资料的目的
披露资料
保留资料
查阅或改正资料要求
查询
关于使用单一窗口系统中的个人资料事宜,详情请参阅下文所载的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及私隐政策声明。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用户向贸易单一窗口系统(下称「系统」)提供个人资料前,请先细阅以下声明。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下称「政府」)会确保所有透过单一窗口系统提交并储存于系统的个人资料,均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有关条文处理。
收集资料的目的
- 用户在透过系统登记和更新资料的过程中提供的个人资料,以及在透过系统选用、申请或提交贸易文件/货物资料的过程中提交的个人资料(如有),贸易单一窗口科和参与政府部门将用于:
- (a) 处理或记录用户登记申请;
- (b) 与相关参与政府部门系统的帐户连接和提供单一登录功能;
- (c) 处理透过系统选用、申请或提交贸易文件及货物资料的事宜;
- (d) 便利进出口货物的清关手续;
- (e) 对货物实施进出口管制;
- (f) 侦缉和防止罪案;
- (g) 履行参与政府部门的各项职责和职能;及/或
- (h) 便利登记用户与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沟通。
- 提供个人资料属自愿性质。如用户未能提供足够资料以证明其登记资格,系统或将未能处理其为报关及货物清关而申请或提交的贸易文件/货物资料。
披露资料
- 用户所提交的个人资料,可为上文第2段所述用途或在法律或法庭命令授权、规定或许可下向参与政府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和香港以外的执法机构披露。除此之外,有关资料只会向用户同意的各方披露,或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所允许的情况下披露。
保留资料
- 登记用户使用系统时,即同意政府在终止其登记帐户后,可保留帐户内的资料(包括其个人资料),用于处理因使用系统或参与政府部门的网上服务而引致或涉及的事宜。
查阅或改正资料要求
-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18条、第22条及附表1第6原则,用户有权查阅和改正个人资料。应查阅资料要求而提供资料时,可能会征收费用。
查询
- 有关所提供个人资料(包括查阅及改正资料)的查询,请向下列人士/单位提出:
- 香港
- 北角渣华道222号
- 海关总部大楼31楼
- 香港海关内务行政科
- 行政主任(人事)3
- 电话号码:(852) 3759 3841
- 传真号码:(852) 3108 2305
5. 登记和建立帐户
5.1 任何个人或商业实体/机构如欲申请成为登记用户,须透过单一窗口系统申请一个登记帐户,以接达和使用系统服务。
5.2 登记用户须承诺,在登记及其他申请或提交文件程序中所提供的资料(包括所需证明文件)均属真确无误。登记用户须承担因未能履行以上承诺而引起或导致任何直接和间接的法律后果、损失和损害。
5.3 用户使用智方便/智方便+户口或数码证书登记成为单一窗口系统用户时,应确保在系统中提供的资料与智方便或数码证书档案中的资料一致。如发现有资料不一致的情况,贸易单一窗口科保留权利拒绝有关申请。
5.4 如帐户所使用的名称被视为不恰当,例如可能会令合情理的人反感或带有品味低俗或不雅的含意,贸易单一窗口科保留权利拒绝为该帐户登记。
5.5 所有登记用户的申请须获得贸易单一窗口科批核。现时有三类登记帐户,各类帐户的登记要求如下:
5.2 登记用户须承诺,在登记及其他申请或提交文件程序中所提供的资料(包括所需证明文件)均属真确无误。登记用户须承担因未能履行以上承诺而引起或导致任何直接和间接的法律后果、损失和损害。
5.3 用户使用智方便/智方便+户口或数码证书登记成为单一窗口系统用户时,应确保在系统中提供的资料与智方便或数码证书档案中的资料一致。如发现有资料不一致的情况,贸易单一窗口科保留权利拒绝有关申请。
5.4 如帐户所使用的名称被视为不恰当,例如可能会令合情理的人反感或带有品味低俗或不雅的含意,贸易单一窗口科保留权利拒绝为该帐户登记。
5.5 所有登记用户的申请须获得贸易单一窗口科批核。现时有三类登记帐户,各类帐户的登记要求如下:
- 个人帐户 任何香港居民(持有香港身份证)或非香港居民(持有有效旅行证件而非香港身份证)均可登记建立帐户,成为单一窗口系统的登记用户。
- 公司/机构(管理员)帐户
- 任何持有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第6条发出的有效商业登记证的本地商业实体(即独资经营、合伙公司或有限公司),或持有主管当局发出的有效商业登记文件的非本地商业实体(即独资经营、合伙公司或有限公司),或任何机构(例如大学和根据《社团条例》(第151章)注册的机构等),或《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所指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均可在单一窗口系统登记建立公司/机构(管理员)帐户。
- 具有相同香港商业登记号码/机构号码及名称的商业实体/机构将视为同一商业实体/机构。
- 登记用户须以书面委任获授权人(「获授权管理员」),负责操作公司/机构(管理员)帐户。登记用户可透过公司/机构(管理员)帐户,授权建立或取消公司/机构(用户)帐户。登记用户亦可在登记商业实体/机构帐户中建立用户群组(如适用),以检视和管理群组成员的申请,以及就特定类别的贸易文件/货物资料作出委托指派。
- 公司/机构(用户)帐户 凡持有有效公司/机构(管理员)帐户的登记用户,可按其业务需要,在单一窗口系统建立一个或多于一个公司/机构(用户)帐户。如要委任某人为公司/机构(用户)帐户的使用人(「获授权使用人」),必须根据上文所载有关公司/机构(管理员)帐户的授权程序作出书面授权。
6. 用户群组(只适用于公司/机构帐户)
至于登记商业实体/机构用户(如适用),公司/机构(管理员)可在同一登记商业实体/机构帐户中建立用户群组,以检视和管理群组成员的申请,以及就特定类别的贸易文件作出委托指派。
7. 智方便/智方便+户口在单一窗口系统的使用
7.1 根据单一窗口系统的私隐政策,如用户使用智方便或智方便+户口在单一窗口系统登记帐户及登入系统时,用户将允许单一窗口系统查阅、收集和使用其在智方便系统中的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a) 如智方便或智方便+户口的填表功能已启动:
(b) 如智方便或智方便+户口的填表功能未启动:
7.2 登记用户除了使用智方便或智方便+户口登入单一窗口系统外,还可使用登记帐户名称和密码登入单一窗口系统。
(a) 如智方便或智方便+户口的填表功能已启动:
- 英文姓名;
- 中文姓名;
- 香港身份证号码;
- 电邮地址;及
- 电话号码(手提/公司/住宅)。
(b) 如智方便或智方便+户口的填表功能未启动:
- 英文姓名;
- 中文姓名;及
- 香港身份证号码。
7.2 登记用户除了使用智方便或智方便+户口登入单一窗口系统外,还可使用登记帐户名称和密码登入单一窗口系统。
8. 选用网上服务
8.1 用户如欲使用单一窗口系统所提供的服务,须先选用有关贸易文件/货物资料的网上服务。有关选用服务的详细要求,请参阅各类贸易文件/货物资料的选用条款及条件。
8.2 若选用的贸易文件/货物资料没有预设要求,选用后即可使用。用户完成选用程序后,可实时于网上提交文件。
8.3 若选用的贸易文件/货物资料有预设要求,批核选用服务所需的时间将视乎指定贸易文件/货物资料类别的要求而有所不同。经相关参与政府部门核实及/或审批所需资料及/或证明文件后,用户便可使用所选用的服务。各参与政府部门会按其服务承诺进行核实程序。
8.2 若选用的贸易文件/货物资料没有预设要求,选用后即可使用。用户完成选用程序后,可实时于网上提交文件。
8.3 若选用的贸易文件/货物资料有预设要求,批核选用服务所需的时间将视乎指定贸易文件/货物资料类别的要求而有所不同。经相关参与政府部门核实及/或审批所需资料及/或证明文件后,用户便可使用所选用的服务。各参与政府部门会按其服务承诺进行核实程序。
9. 经单一窗口系统登入参与政府部门系统
9.1 如参与政府部门系统可支持「经单一窗口系统登入」功能,而登记用户亦选用了相关贸易文件/货物资料的网上服务,登记用户可在建立连结后,经单一窗口系统登入参与政府部门系统。在建立连结后,以及在日后使用已连结的参与政府部门系统的网上服务时,登记用户即同意在政府的要求下,可根据本文所载条款及条件,把其登记帐户内储存的个人资料及证明文件传送给政府及/或供政府(包括有关的参与政府部门系统和单一窗口系统)使用。如已连结帐户的个人资料有任何更新,单一窗口系统将通知参与政府部门系统。参与政府部门系统内的用户帐户资料随后更新与否,则视乎参与政府部门系统的安排而定。
9.2 部分参与政府部门可能会要求登记用户先在参与政府部门系统内建立用户帐户,方可与单一窗口的登记帐户建立连结。
9.3 如登记用户用于与参与政府部门系统建立连结的任何个人资料有所更改,该参与政府部门可决定是否取消相关网上服务的连结。如连结被取消,登记用户在重新建立连结前将无法使用「经单一窗口系统登入」功能接达已连结的参与政府部门系统。
9.4 连结参与政府部门的任何网上服务所需的资料,可能会因应参与政府部门的要求而不时更改。如有任何新订的要求,登记用户应在其登记帐户的个人用户版面修改资料或提供所需的资料,以便继续与相关网上服务连结。
9.5 单一窗口系统或参与政府部门系统可基于以下不同理由取消帐户的连结,当中包括但不限于:
9.6 在单一窗口系统的登记帐户与相关参与政府部门系统建立的连结被终止后,登记用户在单一窗口系统选用的相关服务可能会自动被系统取消,因而无法再使用「经单一窗口系统登入」功能接达相关参与政府部门系统的网上服务。登记用户如欲再度使用「经单一窗口系统登入」功能接达参与政府部门系统,便须重新提交新的选用服务申请及与参与政府部门系统建立连结的申请。至于在已建立连结终止前提交的贸易文件申请,政府仍会处理。用户可与单一窗口系统服务台或相关参与政府部门联络,以作跟进。
9.7 用户的连结服务被取消后,视乎参与政府部门的决定,用户将可能无法再经单一窗口系统查阅相关服务的资料。
9.8 尽管用户可使用「经单一窗口系统登入」功能接达参与政府部门系统,但有时可能基于单一窗口或参与政府部门的系统故障等理由,令用户无法经单一窗口系统接达参与政府部门系统。
9.2 部分参与政府部门可能会要求登记用户先在参与政府部门系统内建立用户帐户,方可与单一窗口的登记帐户建立连结。
9.3 如登记用户用于与参与政府部门系统建立连结的任何个人资料有所更改,该参与政府部门可决定是否取消相关网上服务的连结。如连结被取消,登记用户在重新建立连结前将无法使用「经单一窗口系统登入」功能接达已连结的参与政府部门系统。
9.4 连结参与政府部门的任何网上服务所需的资料,可能会因应参与政府部门的要求而不时更改。如有任何新订的要求,登记用户应在其登记帐户的个人用户版面修改资料或提供所需的资料,以便继续与相关网上服务连结。
9.5 单一窗口系统或参与政府部门系统可基于以下不同理由取消帐户的连结,当中包括但不限于:
- 单一窗口系统登记帐户被取消登记或停止使用;
- 已连结帐户的用户的数码证书已过期;
- 相关参与政府部门拒绝已连结帐户的用户接达其系统,理由包括但不限于用户牌照被暂时吊销、数码证书过期、为链接而提供的资料或文件无效,或相关参与政府部门的用户帐户被暂停/终止;
- 允许已连结帐户通过单一窗口系统接达参与政府部门系统被视为不安全;或
- 登记用户取消选用单一窗口系统中的连结服务。
9.6 在单一窗口系统的登记帐户与相关参与政府部门系统建立的连结被终止后,登记用户在单一窗口系统选用的相关服务可能会自动被系统取消,因而无法再使用「经单一窗口系统登入」功能接达相关参与政府部门系统的网上服务。登记用户如欲再度使用「经单一窗口系统登入」功能接达参与政府部门系统,便须重新提交新的选用服务申请及与参与政府部门系统建立连结的申请。至于在已建立连结终止前提交的贸易文件申请,政府仍会处理。用户可与单一窗口系统服务台或相关参与政府部门联络,以作跟进。
9.7 用户的连结服务被取消后,视乎参与政府部门的决定,用户将可能无法再经单一窗口系统查阅相关服务的资料。
9.8 尽管用户可使用「经单一窗口系统登入」功能接达参与政府部门系统,但有时可能基于单一窗口或参与政府部门的系统故障等理由,令用户无法经单一窗口系统接达参与政府部门系统。
10. 单一窗口系统提供的服务及功能
10.1 单一窗口系统的服务,须视乎所涉参与政府部门系统(如有)而定,并以「现况」形式提供。
10.2 政府保留权力制订或更改任何单一窗口服务的使用程序,并在有需要时增加、修改、暂停或终止任何服务和功能(包括但不限于「经单一窗口系统登入」、「用户群组」和「通知」功能),而无须事先通知或取得任何用户同意。
10.3 在本文所载条款和条件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管下,单一窗口系统的登记用户可使用以下的系统功能:
10.4 就以电子形式发出的贸易文件而言,有关参与政府部门在批核申请后,将通过单一窗口系统及/或该参与政府部门系统发出已批核的贸易文件。就通过单一窗口系统发出的贸易文件而言,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当已批核的贸易文件经系统发送至登记帐户时,该贸易文件将被视作已发送至登记用户,并随后获登记用户收悉。
10.5 至于以纸本形式发出的贸易文件,有关参与政府部门在批核申请后,可通过发送电邮或信息至登记用户的通知匣或屏幕信息,通知登记用户有关领取贸易文件的安排。
10.6 贸易单一窗口科保留权利,不论有否事先通知,可按需要随时更改其服务范围和贸易文件的涵盖范围,以及暂停或终止单一窗口系统(或其任何部分)的服务。
10.2 政府保留权力制订或更改任何单一窗口服务的使用程序,并在有需要时增加、修改、暂停或终止任何服务和功能(包括但不限于「经单一窗口系统登入」、「用户群组」和「通知」功能),而无须事先通知或取得任何用户同意。
10.3 在本文所载条款和条件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管下,单一窗口系统的登记用户可使用以下的系统功能:
- 提交申请/贸易文件/货物资料:登记用户可就物品进口、出口、转运或过境,在单一窗口系统以电子表格提交贸易文件/货物资料或牌照/许可证的申请,有关贸易文件包括: 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
- 除害剂进出口许可证
- 犬牙鱼进口/出口/再出口许可证
- 植物进口证
- 濒危物种出口/再出口许可证
- 濒危物种进口许可证
- 内地进口哺乳类动物及进口动物产品许可证
- 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或尚未受《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第586章)管制的物种再出口证明书
- 海外进口猫狗特别许可证
- 海外进口动物及禽鸟特别许可证
- 海外进口食用/宠物用爬虫类动物特别许可证
香港海关(海关)- 光碟母版及光碟复制品的制作设备许可证
- 光碟母版及光碟复制品的制作设备转运通知书
- 非原产于美国冻鸡产品经香港转运内地确认书
- 受管制化学品进口/出口授权书
- 转口受管制化学品移走许可证
- 自由贸易协定中转货物便利计划中转确认书
- 应课税品进出口陈述书
- 预报货物资料(道路)
- 捆绑资料(道路)
土木工程拓展署(土拓署)- 香港天然砂进口最终用户证明书
- 搬运沙粒许可证
环境保护署(环保署)- 受管制化学品许可证
- 消耗臭氧层物质许可证1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 无线电通讯发送器具转运通知书
- 无线电通讯发送器具入口及出口许可证
卫生署- 药剂制品及药物进/出口许可证
- 放射性物质及辐照仪器进口许可证
- 中药材进/出口许可证
- 中成药进/出口许可证
工业贸易署(工贸署)- 食米进/出口许可证
- 经单一窗口系统登入:登记用户可通过单一窗口系统的网上功能连结和登入参与政府部门系统,以申请和检视贸易文件等。参与政府部门系统和相关贸易文件载列如下: 现金类物品申报系统(海关)
- 跨境运送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现金类物品)申报表
生物物质进口/转口许可证电子系统(卫生署)- 生物物质进口/转口许可证
食物贸易商入门网站(食环署)- 食物检查证书
- 动物制食品卫生证书
- 冷藏/冰鲜肉类及家禽进口许可证
- 蛋类进口准许
- 进口野味准许
- 进口奶类及奶类饮品/忌廉/冰冻甜点准许
- 肉类/家禽进口准许(适用于转口)
药物的进出口证申请及流向监察系统(卫生署)- 危险药物进/出口许可证及进口证明书
- 药剂制品及药物进/出口许可证
- 危险药物移走许可证
- 危险药物转运许可证
未经加工钻石管制系统(工贸署)- 金伯利证书
战略物品分类及许可证系统(工贸署)- 战略物品进出口许可证
- 核实电子牌照/许可证的有效性:登记用户可通过单一窗口系统的网上功能,核实该系统发出的贸易文件的有效性2。
- 用户群组:登记商业实体/机构用户可通过单一窗口系统的网上功能,就同一登记商业实体/机构建立用户群组,以检视和管理群组成员的申请,以及就特定类别的贸易文件作出委托指派。
- 通知:登记用户可登入其单一窗口系统的登记帐户,在通知匣内检视政府发出的信息。某些信息可能需要登记用户跟进或注意,例如登记资料更新、牌照/许可证批核或用户群组资料更新,政府查询等事宜。此外,系统亦会发送通知至登记用户的电邮(如适用)。至于以个人名义登记的货车司机,系统会发送保安编码器启动通知及电话互动话音回应系统的登入资料等短讯至其流动电话号码。登记用户应定期更新其单一窗口登记帐户个人资料中的电邮地址/流动电话号码。
10.4 就以电子形式发出的贸易文件而言,有关参与政府部门在批核申请后,将通过单一窗口系统及/或该参与政府部门系统发出已批核的贸易文件。就通过单一窗口系统发出的贸易文件而言,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当已批核的贸易文件经系统发送至登记帐户时,该贸易文件将被视作已发送至登记用户,并随后获登记用户收悉。
10.5 至于以纸本形式发出的贸易文件,有关参与政府部门在批核申请后,可通过发送电邮或信息至登记用户的通知匣或屏幕信息,通知登记用户有关领取贸易文件的安排。
10.6 贸易单一窗口科保留权利,不论有否事先通知,可按需要随时更改其服务范围和贸易文件的涵盖范围,以及暂停或终止单一窗口系统(或其任何部分)的服务。
11. 缴费
登记用户须缴付单一窗口系统所订明的贸易文件申请费用(如适用)。有关参与政府部门系统的付款要求,请参照个别系统所订的程序。
12. 停止使用登记帐户
贸易单一窗口科保留权利,在下列情况下可停止让登记帐户使用单一窗口系统,而无须事先通知—
- 为建立登记帐户而提供的任何资料或文件已无效;
- 登记用户违反了本文所载的任何条款及条件;
- 登记帐户的操作涉嫌妨碍单一窗口系统的运作;
- 登记帐户已连续三年未有使用或登入;或
- 以商业实体/机构名义登记的用户已停止营运。
13. 登记帐户的使用限制
贸易单一窗口科保留权利,在登记用户更新其帐户内的任何资料或文件时,限制该帐户可使用的服务或功能,直至贸易单一窗口科完成更新资料/文件的核实工作。
14. 取消登记帐户
14.1 登记用户可取消其登记帐户,而该帐户将永久失效。此后,登记用户—
14.2 贸易单一窗口科保留权利,可在未经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注销登记账户。
- 不可再使用其登记帐户登入单一窗口系统,以查阅该帐户所处理的任何贸易文件/货物资料;以及
- 在取消登记帐户程序完成前,因单一窗口系统执行的工作而出现的事宜/问题,仍须受本文所载条款及条件约束。
14.2 贸易单一窗口科保留权利,可在未经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注销登记账户。
15. 同意参与政府部门系统中的资料可供查阅和使用
15.1 凡登记用户使用单一窗口系统,即同意将其登记帐户内所提交的相关贸易文件申请资料和获发的牌照/许可证资料转移至电子辐射牌照及服务系统、濒危物种许可证签发及执法系统、进出口系统、进/出口管理系统(中药)、植物及除害剂发牌系统、食米管制系统和应课税品系统。
15.2 凡登记用户及其代为提交申请的相关登记商业实体/机构使用单一窗口系统,即同意将其在药物的进出口证申请及流向监察系统/战略物品分类及许可证系统/食物贸易商入门网站/现金类物品申报系统内申请和获发的所有贸易文件的资料(包括申请贸易文件的进度和牌照/许可证的状态),转移至单一窗口系统。
15.2 凡登记用户及其代为提交申请的相关登记商业实体/机构使用单一窗口系统,即同意将其在药物的进出口证申请及流向监察系统/战略物品分类及许可证系统/食物贸易商入门网站/现金类物品申报系统内申请和获发的所有贸易文件的资料(包括申请贸易文件的进度和牌照/许可证的状态),转移至单一窗口系统。
16. 责任
16.1 登记用户—
16.2 持有公司/机构(管理员)帐户或公司/机构(用户)帐户的登记用户:
16.3 用户活动的系统记录
16.4 登记用户同意不会利用单一窗口系统及相关服务作以下用途:
16.5 登记用户不得或试图:
16.6 如登记用户违反本文所载条款及条件下的义务,其帐户可被注销,政府亦可能会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
- 同意仅为本文所载条款和条件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所允许的目的而使用单一窗口系统及服务;
- 向政府申述、保证并承诺通过单一窗口系统向政府提交的任何资料、通讯内容或材料均属真确无误,以及在所有要项上不具误导、不完整或虚假成分;
- 明白单一窗口系统的登入密码须予保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向其他人披露。登记用户应本着诚信行事,以合理的谨慎和努力把密码保密。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登记用户均不得允许他人使用其密码代为登入系统。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用户名称和密码登入系统接达相关电子服务(包括透过智方便和智方便+平台),均视作由相关登记用户使用系统的电子服务;
- 如发现或怀疑其密码外泄或有人未经授权而使用其单一窗口帐户,应立即致电24小时热线 (2117 3348) 通知贸易单一窗口科;
- 须对其登记帐户下进行的所有交易负上法律责任,并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民事和刑事责任。贸易单一窗口科和政府绝无责任调查或核实登记用户使用者的权限。如贸易单一窗口科和政府因登记用户使用或涉及使用系统的电子服务而承受任何损失、损害或法律责任,登记用户同意作出弥偿;以及
- 如须更改为使用单一窗口系统的电子服务而向贸易单一窗口科提交的帐户资料,包括地址、联络人、联络电话、电邮地址、传真号码或任何其他资料,应立即透过系统或以书面通知贸易单一窗口科。
16.2 持有公司/机构(管理员)帐户或公司/机构(用户)帐户的登记用户:
- 应确保其业务实体/机构的获授权管理员和获授权使用人在使用登记帐户时,须遵守本文所载条款及条件的规定;
- 如获许可证管理员或获授权使用人不再代表登记用户行事,应确保通过单一窗口系统的公司/机构(管理员)帐户更新登记帐户的状况。在系统收到更新资料之前,登记用户仍须对通过登记帐户进行的所有交易负上法律责任;
- 应确保获授权管理员在登记商业实体/机构停止营运时,立即以书面通知贸易单一窗口科。贸易单一窗口科可能会停止让全部或部分涉及的登记帐户使用单一窗口系统,而无须事先通知;以及
- 应确保在任何时间至少有一个有效的公司/机构(管理员)帐户作为与政府的联络点。
16.3 用户活动的系统记录
- 登记用户在单一窗口系统下的活动须经由政府记录和审查,以便:
- 进行系统诊断和解决故障;
- 进行容量规划和改进服务;
- 识别滥用服务的行为;
- 应政府要求提供资料;以及
- 应法院要求或按法例规定提供资料。
- 系统记录的保留期最长为七年。
16.4 登记用户同意不会利用单一窗口系统及相关服务作以下用途:
- 从事任何非法活动;
- 上载、张贴、发送电邮或传送任何具诽谤性、令人反感、非法、淫亵、粗秽、有害、色情、具恐吓性、侵权或其他不良内容,或张贴连结至该等内容;
- 上载、张贴、发送电邮或传送包含任何电脑病毒、蠕虫病毒、特洛伊木马或任何其他有害电脑代码、程序或档案的资料或软件,或张贴连结至该等资料或软件;
- 查阅、使用、入侵、或试图查阅、使用或入侵在单一窗口系统中未获授权使用的其他部分及/或数据区;
- 在未获授权下查阅、收集或储存其他用户的个人资料;上载、张贴、发送电邮或传送任何宣传资料、未经许可的广告、连锁信、层压式推销计划或未经要求而提供的商业传讯,或张贴连结至该等资讯;以及
- 以任何方式违反本文所载条款及条件或侵犯政府或任何人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或任何其他权利)。
16.5 登记用户不得或试图:
- 对单一窗口系统及相关服务或有关系统和服务所包含的任何内容进行解编译、逆向研制、转换、改编、改动、修改、增强、加装、删除,或以任何方式擅改该等内容;及/或
- 以任何方式滥用、干扰或中断单一窗口系统及相关服务或提供该等服务的服务器和网络。
16.6 如登记用户违反本文所载条款及条件下的义务,其帐户可被注销,政府亦可能会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
17. 法律责任的限制
贸易单一窗口科无须就更改、暂停或终止单一窗口系统而对登记用户或任何第三方负上法律责任。对于因通讯设施停顿或发生故障,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资料、讯息或指示延迟或无法传送、接收或执行而蒙受或引致的任何损失、费用、成本、开支、损害和法律责任,贸易单一窗口科、参与政府部门和政府,以及其人员或雇员概不负责。
18. 弥偿
登记用户在使用或试图使用单一窗口系统及相关服务时,如因其疏忽或鲁莽、故意作出不当行为、遗漏、诽谤、违反法定责任或违反任何条款及条件所引起或相关而造成的所有索偿、行动、诉讼、仲裁、法律责任、债务、要求、费用、损害赔偿、成本、损失或开支,登记用户须向政府作出弥偿,以及使政府持续得到弥偿。即使登记用户的单一窗口帐户被暂停或注销,本条款仍然有效。
19. 通讯
任何经单一窗口系统记录的联络方式或通知匣发送给登记用户的信息,包括发出贸易文件,一经发出,将视作已发送至登记用户,并随后获登记用户收悉,除非相反证明成立。
20. 知识产权
20.1 除非另有注明,否则单一窗口系统所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文本、图形、图像、标志、图标、声音片段、视频片段、数据汇编、版面设计、基础代码(包括目标码和源码)、软件和任何其他材料的版权均受政府拥有的知识产权保护。
20.2 政府特此授予登记用户全球性、不能转让、不能再许可、非独家和可撤销的许可,允许登记用户仅可基于和/或就上述27条规定与单一窗口系统功能相关目的而使用其内容。除此之外,登记用户如欲以任何方式或为任何其他目的直接或间接地复制、分发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单一窗口系统中的内容,须事先得到政府的书面同意。有关申请可电邮至单一窗口系统服务台 (enquiry@tradesinglewindow.hk)。本条款中给予的许可或准许不可延伸至其他连结到单一窗口系统或被单一窗口系统所连结而涉及第三方版权的网站的内任何内容。
20.3 单一窗口系统内的任何内容如涉及第三方版权拥有,登记用户必须先取得相关版权拥有人的授权或准许,方可复制、分发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该等内容。
20.4 除非另有注明,政府保留单一窗口系统内的所有文本、图形、图像、标志、图标、声音片段、视频片段、数据汇编、版面设计、基础代码(包括目标码和源码)、软件和任何其他材料的所有权利、拥有权、实益拥有权和利益(包括知识产权)。单一窗口系统为并继续为政府的专有财产,亦绝对归属于政府。
20.5 「使用」,就本条款及条件第47至48条而言,包括《版权条例》(香港法例第528章)第22至29条所列的任何受版权限制的行为(包括复制)。
20.2 政府特此授予登记用户全球性、不能转让、不能再许可、非独家和可撤销的许可,允许登记用户仅可基于和/或就上述27条规定与单一窗口系统功能相关目的而使用其内容。除此之外,登记用户如欲以任何方式或为任何其他目的直接或间接地复制、分发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单一窗口系统中的内容,须事先得到政府的书面同意。有关申请可电邮至单一窗口系统服务台 (enquiry@tradesinglewindow.hk)。本条款中给予的许可或准许不可延伸至其他连结到单一窗口系统或被单一窗口系统所连结而涉及第三方版权的网站的内任何内容。
20.3 单一窗口系统内的任何内容如涉及第三方版权拥有,登记用户必须先取得相关版权拥有人的授权或准许,方可复制、分发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该等内容。
20.4 除非另有注明,政府保留单一窗口系统内的所有文本、图形、图像、标志、图标、声音片段、视频片段、数据汇编、版面设计、基础代码(包括目标码和源码)、软件和任何其他材料的所有权利、拥有权、实益拥有权和利益(包括知识产权)。单一窗口系统为并继续为政府的专有财产,亦绝对归属于政府。
20.5 「使用」,就本条款及条件第47至48条而言,包括《版权条例》(香港法例第528章)第22至29条所列的任何受版权限制的行为(包括复制)。
21. 接受条款及条件
21.1 政府可不时自行更改、修改、删除及/或增订本文所载条款及条件中的任何条文,登记用户将收到更新或更改的通知。登记用户在继续使用系统服务前,必须先阅读经修订的条款及条件。凡用户接达和使用单一窗口系统,即视作同意在法律上受这些条款及条件约束,而政府可在未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不时更改、修改及/或补充这些条款及条件。经修订的条款及条件将取代先前已接受的任何版本。本文所载条款及条件同时以中、英文发布。如中、英文两个版本有任何抵触或不相符之处,应以英文版本为准。
21.2 贸易单一窗口科保留绝对权利,对本条款及条件作出诠释,如有任何争议,贸易单一窗口科的诠释为最终决定。
21.2 贸易单一窗口科保留绝对权利,对本条款及条件作出诠释,如有任何争议,贸易单一窗口科的诠释为最终决定。
22. 应变措施
如单一窗口系统未能提供服务,贸易单一窗口科会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在系统网站发出通知。登记用户须按照相关参与政府部门所订的应变安排,跟进单一窗口系统所处理的申请。
23. 连结资料与其他第三方网站
单一窗口系统或会通过网页界面的任何部分提供或协助提供连结至第三方网站,此举纯为便利用户,并不构成政府同意、批准、建议或认可该类第三方网站内容的声明、陈述或保证(不论明示或暗示),亦不构成该类第三方或外部网站与政府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联系。对于因登记用户使用或不当使用或不能使用或依据此类第三方网站的连结,或使用或依据任何此类第三方网站的内容而引致或涉及的任何损失、毁坏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损失、相应而生的损失、毁坏或损害),政府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义务或其他责任。登记用户使用此类第三方网站时,应参阅各网站所载的条款及条件。
24. 规管法律
本文所载的条款及条件须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管。
25. 联络
25.1 有关本条款及条件、单一窗口系统或网上服务的查询,登记用户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络贸易单一窗口科—
25.2 有关参与政府部门系统的查询,登记用户可视乎情况,联络相关参与政府部门。
- 电邮 (enquiry@tradesinglewindow.hk);或
- 24小时热线 (2117 3348)。
25.2 有关参与政府部门系统的查询,登记用户可视乎情况,联络相关参与政府部门。
1工业贸易署负责代表环境保护署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许可证。
2就药物的进出口证申请及流向监察系统、食物贸易商入门网站、战略物品分类及许可证系统、未经加工钻石管制系统和现金类物品申报系统的相关贸易文件,单一窗口系统未能提供网上核实电子牌照/许可证有效性的功能。
捆绑的条款及条件(T&C)
声明
收集目的
申请人须知
- 本人明白任何人如明知而提供虚假或误导的资料可被检控。
- 本人透过贸易单一窗口(TSW)网站向香港海关订阅服务。本人谨此声明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如有关于本订阅的资料有所变更,将透过TSW网站通知香港海关。
- 本人明白本文所印的「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 本人承诺会通知由本人透过TSW网站代其递交详细资料的付货人及收货人有关「收集个人资料声明」的内容^。
(^不适用于为跨境车辆登记车主的订户。)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收集目的
- 香港海关会为下列其中一个或多个目的,使用您在本订阅提供的个人资料(和随后更新的资料),以及以订阅用户身分透过TSW网站提交的个人资料(如有的话):
- 处理/记录登记或订阅申请;
- 执行货物出入口管制;
- 侦查及防止罪案;
- 履行香港海关各种职责;及/或
- 便利您与香港海关的代表沟通。
- 若您未能提供足够的资料用作订阅,您将无法透过TSW网站提交货物资料。
- 各个海关清关站均设有摄录机摄录站内情况。香港海关可能会为上文第1段所提及的一个或多个目的,而使用您在海关清关站的摄录资料。
- 您在本订阅提供的个人资料(和随后更新的资料),以及以订阅用户身分透过TSW网站提交的个人资料(如有的话),以及您在海关清关站的摄录资料,香港海关可能会为上文第1段所提及的任何一个目的,或因有关资料已获授权披露,又或因法例规定,而向其他政府部门/决策局或海外执法机关披露。
- 假如您的车辆是跨境载货车辆,香港海关可能会把有关车辆的香港车辆登记号码向相关的付运人/货物代理人披露,以便处理。
-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您有权查阅和改正您在TSW网站提供的个人资料。您的查阅权利包括有权取得一份您在TSW网站提供的个人资料的复本。根据上述条例的条款,香港海关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要求而征收合理费用。
- 如对本订阅所收集的个人资料有任何查询,包括查阅和改正资料的手续,请联络:
香港海关内务行政科
行政主任(人事)3
香港北角渣华道222号
海关总部大楼31楼
条款及条件
申请人须知
- 订阅用户必须就所有在TSW网站内输入的任何资料及其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包括民事及刑事)负上责任。
- 香港海关可不时按其酌情权变更、修改、删除及/或增补本条款及条件的任何条文。订阅用户将于贸易单一窗口系统收到有关更新及变更的通知,并须细阅修订后的条款及条件。修订后的条款及条件将取代任何先前版本的条款及条件。
- 本条款及条件以中、英文刊载,如中文译本与英文原文有任何歧异或含糊之处,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 香港海关保留对本条款及条件作出诠释的最终酌情权,任何争议发生时,以香港海关的诠释为最终决定。
如对上述订阅程序有任何查询,请以电邮(电邮地址:enquiry@tradesinglewindow.hk)或致电2117 3348联络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