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服務提供者是指根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儲備商品條例》(第296章)、《工業訓練(製衣業)條例》(第318章)及《非政府簽發產地來源證保障條例》(第324章)獲認可,代另一人使用指明系統,即貿易單一窗口系統,傳送任何指明資料的人。

六類「指明資料」即:

  1. 預報貨物資料(道路);
  2. 捆綁資料(道路);
  3. 貨物艙單;
  4. 產地來源證;
  5. 進出口報關單;以及
  6. 應課稅品許可證。

增值服務提供者現正接受申請,任何人如有意成為增值服務提供者,須依照適用的實務指引向香港海關提交申請。在獲認可後,增值服務提供者將於2027年年中開始代另一人使用指明系統傳送指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