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I级增值服务提供者

第I级增值服务提供者,可传送不涉及收取或支付政府收费、征款或费用的指明资料,即预报货物资料(道路)、捆绑资料(道路)及道路货物舱单。

第I级增值服务提供者申请人须–

  1. 持有已登记的贸易单一窗口公司/机构(管理员)帐户;
  2. 提供有效商业登记证;
  3. 提供有效通讯地址及三个月内发出的地址证明;
  4. 承诺在适用实务指引及认可的条款及条件有规定的情况下,提供纸张转换电子文件服务;以及
  5. 承诺尽合理努力鼓励其客户在付运前提交道路货物舱单(如适用),并考虑申请人提出的指标性目标;该等目标将作为服务标准评估的一部分予以考虑。
第II级增值服务提供者

第II级增值服务提供者,可传送较广泛范围的指明资料,包括预报货物资料(道路)、捆绑服务(道路)、货物舱单、进出口报关单、产地来源证及应课税品许可证。

第II级增值服务提供者申请人须–

  1. 持有已登记的贸易单一窗口公司/机构(管理员)帐户;
  2. 提供有效商业登记证;
  3. 提供有效通讯地址及三个月内发出的地址证明;
  4. 承诺按适用的实务指引以及认可的条款及条件的规定提供纸张转换电子文件服务,包括在适当情况下供公众使用的安排,并须设有至少一个可供公众使用的服务柜台;
  5. 提交「适当人选声明表格」,以协助香港海关评估申请人是否为提供增值服务的适当人选,并声明:
    • 申请人及其有关连人士在过去五年,是否曾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其他地方因涉及洗钱、贿赂、伪造账目、贪污、不诚实行为或进出口事宜的罪行而被定罪(如适用,须提供有关罪行及刑罚的详情);以及
    • 申请人或任何有关连人士在过去五年,是否有任何未获解除破产、正受清盘或清盘程序所规限、曾有接管人获委任,或曾订立香港法例《破产条例》(第6章)所指的债务重整协议、债务偿还安排或自愿安排;
  6. 在该等经审计账目可取得的范围内,提供公司最近三个财政年度各年度的经审计账目;至于未有经审计账目涵盖的期间,则须提供由申请人的独资经营者、合伙人或董事,或由执业会计师核证的管理账目,以涵盖相关期间;
  7. 就所选取的指明资料类别提交业务计划书,以证明已作好营运准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经营第II级增值服务提供者业务所具备的技能、知识及技术;
    • 代客户付款的拟议安排(包括在适用情况下,收取、处理、对帐、退款或退还为支付政府收费、征款或费用而从贸易商收取的款项的安排);
    • 拟提供的热线服务详情;
    • 拟提供纸张转换电子文件服务的服务柜台地点、营业时间、数目和接收纸张转换电子文件服务提交资料的方式;以及
    • 便利帐户注册或转移的拟议安排(如适用),包括指标性目标及推广贸易单一窗口的措施;以及
  8. 提供承诺书及工作计划,承诺尽合理努力鼓励客户在付运前提交货物舱单及进出口报关单(如适用),并考虑申请人提出的指标性目标;该等目标将作为服务标准评估的一部分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