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單一窗口用戶的條款及條件(T&C)

貿易單一窗口用戶的使用條款
(最後修訂日期:2026年5月1日)

以下是貿易單一窗口的使用條款及條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下稱「政府」)同意提供貿易單一窗口服務,而貿易單一窗口的登記用戶同意根據本文所載條款及條件使用服務。

1. 貿易單一窗口的定義
貿易單一窗口(下稱「單一窗口」)提供一站式電子平台,讓登記用戶透過網上方式向政府提交進出口貿易文件/貨物資料,以進行報關和貨物清關。

2. 定義
就本文所載條款及條件而言—
  1. 「海關」指香港海關。
  2. 「數碼證書」是根據《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進行網上交易時用作識別用戶身份的電子紀錄。
  3. 「政府」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4. 「智方便」是政府推行的一站式個人化數碼服務平台。智方便戶口提供「身份認證」、「填表通」及「個人化提示」功能。如欲了解更多資料,請瀏覽智方便網站:https://www.iamsmart.gov.hk/tc/
  5. 「智方便+」是智方便戶口的另一版本,新增了數碼簽署功能。如欲了解更多詳情,請瀏覽智方便網站:https://www.iamsmart.gov.hk/tc/
  6. 「知識產權」是指專利、商標、服務商標、商號、設計權、版權、域名、數據庫權、專有技術權、新發明、設計、工序和其他知識產權,無論是現在已知或於將來創作的(不論性質如何及何處產生),無論是已註冊還是未註冊的,並包括要求申請授予任何此類權利的申請。
  7. 「已連結」指參與政府部門系統的用戶帳戶與單一窗口系統的登記帳戶之間建立連結的狀態,讓登記帳戶持有人可經單一窗口系統登入參與政府部門系統。至於沒有提供特定服務/系統用戶帳戶的參與政府部門系統,「已連結」則指登記帳戶已獲授權經單一窗口系統接達參與政府部門系統的狀態。
  8. 「連接」指參與政府部門系統的用戶帳戶與單一窗口系統的登記帳戶之間建立連結的程序/步驟,讓登記帳戶持有人經單一窗口系統接達參與政府部門系統。至於沒有提供特定服務/系統用戶帳戶的參與政府部門系統,「連接」則指授權單一窗口系統的登記帳戶持有人接達參與政府部門系統的程序/步驟。
  9. 「經由單一窗口系統登入」指登記帳戶可透過單一窗口系統接達已連結的參與政府部門系統而無須輸入後者的登入資料。至於採用雙重或多重身份認證的參與政府部門系統,登記帳戶可能須繼續進行第二或更高級別的身份認證。
  10. 「網上服務」指單一窗口系統所提供的服務。
  11. 「貿易單一窗口科」指海關轄下負責單一窗口系統日常運作的科系。
  12. 「參與政府部門」指透過單一窗口系統處理貿易文件/貨物資料的政府部門。
  13. 「參與政府部門系統」指參與政府部門就單一窗口服務與單一窗口系統建立連通界面的資訊科技系統。現時共有13個參與政府部門系統,包括:

  14. 漁農自然護理署
    1. 進出口系統;
    2. 瀕危物種許可證簽發及執法系統;
    3. 植物及除害劑發牌系統;
    香港海關
    1. 現金類物品申報系統;
    2. 應課稅品系統;
    食物環境衛生署
    1. 食物貿易商入門網站;
    衛生署
    1. 電子輻射牌照及服務系統;
    2. 生物物質進口/轉口許可證電子系統;
    3. 進/出口管理系統(中藥);
    4. 藥物的進出口證申請及流向監察系統;
    工業貿易署
    1. 未經加工鑽石管制系統;
    2. 食米管制系統;
    3. 戰略物品分類及許可證系統。

  15. 「登記帳戶」指按照貿易單一窗口科的規定,在單一窗口系統登記和建立的用戶帳戶。現時有三類登記帳戶供個人和商業實體/機構用戶申請:
    • 供個人用戶登記
    • i. 個人帳戶;
    • 供商業實體/機構用戶登記
    • ii. 公司/機構(管理員)帳戶;及
    • iii. 公司/機構(用戶)帳戶
  16. 「登記商業實體/機構」指在單一窗口系統中擁有登記用戶的商業實體/機構。而具有相同香港商業登記號碼/機構號碼及名稱的商業實體/機構將被視為同一商業實體/機構。
  17. 「登記用戶」指以其姓名/名稱在單一窗口系統登記至少一個帳戶的個人或商業實體/機構。
  18. 「單一窗口系統」指《進出口條例》(第60章)附表4所指明為提供單一窗口服務而設的資訊系統。
  19. 「單一窗口服務」指為登記用戶提供透過單一窗口系統向政府提交進出口貿易文件/貨物資料以進行報關和貨物清關的服務。
3. 適用範圍
登記用戶可要求貿易單一窗口科提供下文所列的電子服務。當收到登記用戶確認接納下文所載條款及條件後,貿易單一窗口科便同意經單一窗口系統提供所需的電子服務。登記用戶使用單一窗口系統服務時,在任何時候均受本文所載條款及條件規管。
4.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和處理方式
關於使用單一窗口系統中的個人資料事宜,詳情請參閱下文所載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及私隱政策聲明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用戶向貿易單一窗口系統(下稱「系統」)提供個人資料前,請先細閱以下聲明。
  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下稱「政府」)會確保所有透過單一窗口系統提交並儲存於系統的個人資料,均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有關條文處理。

收集資料的目的
  1. 用戶在透過系統登記和更新資料的過程中提供的個人資料,以及在透過系統選用、申請或提交貿易文件/貨物資料的過程中提交的個人資料(如有),貿易單一窗口科和參與政府部門將用於:
    • (a) 處理或記錄用戶登記申請;
    • (b) 與相關參與政府部門系統的帳戶連接和提供單一登錄功能;
    • (c) 處理透過系統選用、申請或提交貿易文件及貨物資料的事宜;
    • (d) 便利進出口貨物的清關手續;
    • (e) 對貨物實施進出口管制;
    • (f) 偵緝和防止罪案;
    • (g) 履行參與政府部門的各項職責和職能;及/或
    • (h) 便利登記用戶與相關政府部門的代表溝通。
  1. 提供個人資料屬自願性質。如用戶未能提供足夠資料以證明其登記資格,系統或將未能處理其為報關及貨物清關而申請或提交的貿易文件/貨物資料。

披露資料
  1. 用戶所提交的個人資料,可為上文第2段所述用途或在法律或法庭命令授權、規定或許可下向參與政府部門、其他政府部門和香港以外的執法機構披露。除此之外,有關資料只會向用戶同意的各方披露,或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允許的情況下披露。

保留資料
  1. 登記用戶使用系統時,即同意政府在終止其登記帳戶後,可保留帳戶內的資料(包括其個人資料),用於處理因使用系統或參與政府部門的網上服務而引致或涉及的事宜。

查閱或改正資料要求
  1.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18條、第22條及附表1第6原則,用戶有權查閱和改正個人資料。應查閱資料要求而提供資料時,可能會徵收費用。

查詢
  1. 有關所提供個人資料(包括查閱及改正資料)的查詢,請向下列人士/單位提出:
    1. 香港
    2. 北角渣華道222號
    3. 海關總部大樓31樓
    4. 香港海關內務行政科
    5. 行政主任(人事)3

    6. 電話號碼:(852) 3759 3841
    7. 傳真號碼:(852) 3108 2305
5. 登記和建立帳戶
5.1 任何個人或商業實體/機構如欲申請成為登記用戶,須透過單一窗口系統申請一個登記帳戶,以接達和使用系統服務。

5.2 登記用戶須承諾,在登記及其他申請或提交文件程序中所提供的資料(包括所需證明文件)均屬真確無誤。登記用戶須承擔因未能履行以上承諾而引起或導致任何直接和間接的法律後果、損失和損害。

5.3 用戶使用智方便/智方便+戶口或數碼證書登記成為單一窗口系統用戶時,應確保在系統中提供的資料與智方便或數碼證書檔案中的資料一致。如發現有資料不一致的情況,貿易單一窗口科保留權利拒絕有關申請。

5.4 如帳戶所使用的名稱被視為不恰當,例如可能會令合情理的人反感或帶有品味低俗或不雅的含意,貿易單一窗口科保留權利拒絕為該帳戶登記。

5.5 所有登記用戶的申請須獲得貿易單一窗口科批核。現時有三類登記帳戶,各類帳戶的登記要求如下:
  1. 個人帳戶
    任何香港居民(持有香港身份證)或非香港居民(持有有效旅行證件而非香港身份證)均可登記建立帳戶,成為單一窗口系統的登記用戶。
  2. 公司/機構(管理員)帳戶
    • 任何持有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第6條發出的有效商業登記證的本地商業實體(即獨資經營、合夥公司或有限公司),或持有主管當局發出的有效商業登記文件的非本地商業實體(即獨資經營、合夥公司或有限公司),或任何機構(例如大學和根據《社團條例》(第151章)註冊的機構等),或《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所指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均可在單一窗口系統登記建立公司/機構(管理員)帳戶。
    • 具有相同香港商業登記號碼/機構號碼及名稱的商業實體/機構將視為同一商業實體/機構。
    • 登記用戶須以書面委任獲授權人(「獲授權管理員」),負責操作公司/機構(管理員)帳戶。登記用戶可透過公司/機構(管理員)帳戶,授權建立或取消公司/機構(用戶)帳戶。登記用戶亦可在登記商業實體/機構帳戶中建立用戶群組(如適用),以檢視和管理群組成員的申請,以及就特定類別的貿易文件/貨物資料作出委託指派。
  3. 公司/機構(用戶)帳戶
    凡持有有效公司/機構(管理員)帳戶的登記用戶,可按其業務需要,在單一窗口系統建立一個或多於一個公司/機構(用戶)帳戶。如要委任某人為公司/機構(用戶)帳戶的使用人(「獲授權使用人」),必須根據上文所載有關公司/機構(管理員)帳戶的授權程序作出書面授權。
6. 用戶群組(只適用於公司/機構帳戶)
至於登記商業實體/機構用戶(如適用),公司/機構(管理員)可在同一登記商業實體/機構帳戶中建立用戶群組,以檢視和管理群組成員的申請,以及就特定類別的貿易文件作出委託指派。
7. 智方便/智方便+戶口在單一窗口系統的使用
7.1 根據單一窗口系統的私隱政策,如用戶使用智方便或智方便+戶口在單一窗口系統登記帳戶及登入系統時,用戶將允許單一窗口系統查閱、收集和使用其在智方便系統中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a) 如智方便或智方便+戶口的填表功能已啟動:
  1. 英文姓名;
  2. 中文姓名;
  3. 香港身份證號碼;
  4. 電郵地址;及
  5. 電話號碼(手提/公司/住宅)。

(b) 如智方便或智方便+戶口的填表功能未啟動:
  1. 英文姓名;
  2. 中文姓名;及
  3. 香港身份證號碼。

7.2 登記用戶除了使用智方便或智方便+戶口登入單一窗口系統外,還可使用登記帳戶名稱和密碼登入單一窗口系統。
8. 選用網上服務
8.1 用戶如欲使用單一窗口系統所提供的服務,須先選用有關貿易文件/貨物資料的網上服務。有關選用服務的詳細要求,請參閱各類貿易文件/貨物資料的選用條款及條件。

8.2 若選用的貿易文件/貨物資料沒有預設要求,選用後即可使用。用戶完成選用程序後,可實時於網上提交文件。

8.3 若選用的貿易文件/貨物資料有預設要求,批核選用服務所需的時間將視乎指定貿易文件/貨物資料類別的要求而有所不同。經相關參與政府部門核實及/或審批所需資料及/或證明文件後,用戶便可使用所選用的服務。各參與政府部門會按其服務承諾進行核實程序。
9. 經單一窗口系統登入參與政府部門系統
9.1 如參與政府部門系統可支持「經單一窗口系統登入」功能,而登記用戶亦選用了相關貿易文件/貨物資料的網上服務,登記用戶可在建立連結後,經單一窗口系統登入參與政府部門系統。在建立連結後,以及在日後使用已連結的參與政府部門系統的網上服務時,登記用戶即同意在政府的要求下,可根據本文所載條款及條件,把其登記帳戶內儲存的個人資料及證明文件傳送給政府及/或供政府(包括有關的參與政府部門系統和單一窗口系統)使用。如已連結帳戶的個人資料有任何更新,單一窗口系統將通知參與政府部門系統。參與政府部門系統內的用戶帳戶資料隨後更新與否,則視乎參與政府部門系統的安排而定。

9.2 部分參與政府部門可能會要求登記用戶先在參與政府部門系統內建立用戶帳戶,方可與單一窗口的登記帳戶建立連結。

9.3 如登記用戶用於與參與政府部門系統建立連結的任何個人資料有所更改,該參與政府部門可決定是否取消相關網上服務的連結。如連結被取消,登記用戶在重新建立連結前將無法使用「經單一窗口系統登入」功能接達已連結的參與政府部門系統。

9.4 連結參與政府部門的任何網上服務所需的資料,可能會因應參與政府部門的要求而不時更改。如有任何新訂的要求,登記用戶應在其登記帳戶的個人用戶版面修改資料或提供所需的資料,以便繼續與相關網上服務連結。

9.5 單一窗口系統或參與政府部門系統可基於以下不同理由取消帳戶的連結,當中包括但不限於:
  1. 單一窗口系統登記帳戶被取消登記或停止使用;
  2. 已連結帳戶的用戶的數碼證書已過期;
  3. 相關參與政府部門拒絕已連結帳戶的用戶接達其系統,理由包括但不限於用戶牌照被暫時吊銷、數碼證書過期、為鏈接而提供的資料或文件無效,或相關參與政府部門的用戶帳戶被暫停/終止;
  4. 允許已連結帳戶通過單一窗口系統接達參與政府部門系統被視為不安全;或
  5. 登記用戶取消選用單一窗口系統中的連結服務。

9.6 在單一窗口系統的登記帳戶與相關參與政府部門系統建立的連結被終止後,登記用戶在單一窗口系統選用的相關服務可能會自動被系統取消,因而無法再使用「經單一窗口系統登入」功能接達相關參與政府部門系統的網上服務。登記用戶如欲再度使用「經單一窗口系統登入」功能接達參與政府部門系統,便須重新提交新的選用服務申請及與參與政府部門系統建立連結的申請。至於在已建立連結終止前提交的貿易文件申請,政府仍會處理。用戶可與單一窗口系統服務台或相關參與政府部門聯絡,以作跟進。

9.7 用戶的連結服務被取消後,視乎參與政府部門的決定,用戶將可能無法再經單一窗口系統查閱相關服務的資料。

9.8 儘管用戶可使用「經單一窗口系統登入」功能接達參與政府部門系統,但有時可能基於單一窗口或參與政府部門的系統故障等理由,令用戶無法經單一窗口系統接達參與政府部門系統。
10. 單一窗口系統提供的服務及功能
10.1 單一窗口系統的服務,須視乎所涉參與政府部門系統(如有)而定,並以「現況」形式提供。

10.2 政府保留權力制訂或更改任何單一窗口服務的使用程序,並在有需要時增加、修改、暫停或終止任何服務和功能(包括但不限於「經單一窗口系統登入」、「用戶群組」和「通知」功能),而無須事先通知或取得任何用戶同意。

10.3 在本文所載條款和條件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管下,單一窗口系統的登記用戶可使用以下的系統功能:
  1. 提交申請/貿易文件/貨物資料:登記用戶可就物品進口、出口、轉運或過境,在單一窗口系統以電子表格提交貿易文件/貨物資料或牌照/許可證的申請,有關貿易文件包括: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
    • 除害劑進出口許可證
    • 犬牙魚進口/出口/再出口許可證
    • 植物進口證
    • 瀕危物種出口/再出口許可證
    • 瀕危物種進口許可證
    • 內地進口哺乳類動物及進口動物產品許可證
    • 非《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或尚未受《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管制的物種再出口證明書
    • 海外進口貓狗特別許可證
    • 海外進口動物及禽鳥特別許可證
    • 海外進口食用/寵物用爬蟲類動物特別許可證

    香港海關(海關)
    • 光碟母版及光碟複製品的製作設備許可證
    • 光碟母版及光碟複製品的製作設備轉運通知書
    • 非原產於美國凍雞產品經香港轉運內地確認書
    • 受管制化學品進口/出口授權書
    • 轉口受管制化學品移走許可證
    • 自由貿易協定中轉貨物便利計劃中轉確認書
    • 應課稅品進出口陳述書
    • 預報貨物資料(道路)
    • 捆綁資料(道路)

    土木工程拓展署(土拓署)
    • 香港天然砂進口最終用戶證明書
    • 搬運沙粒許可證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
    • 受管制化學品許可證
    • 消耗臭氧層物質許可證1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
    • 無綫電通訊發送器具轉運通知書
    • 無綫電通訊發送器具入口及出口許可證

    衛生署
    • 藥劑製品及藥物進/出口許可證
    • 放射性物質及輻照儀器進口許可證
    • 中藥材進/出口許可證
    • 中成藥進/出口許可證

    工業貿易署(工貿署)
    • 食米進/出口許可證

  2. 經單一窗口系統登入:登記用戶可通過單一窗口系統的網上功能連結和登入參與政府部門系統,以申請和檢視貿易文件等。參與政府部門系統和相關貿易文件載列如下:
    現金類物品申報系統(海關)
    • 跨境運送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現金類物品)申報表

    生物物質進口/轉口許可證電子系統(衛生署)
    • 生物物質進口/轉口許可證

    食物貿易商入門網站(食環署)
    • 食物檢查證書
    • 動物製食品衛生證書
    • 冷藏/冰鮮肉類及家禽進口許可證
    • 蛋類進口准許
    • 進口野味准許
    • 進口奶類及奶類飲品/忌廉/冰凍甜點准許
    • 肉類/家禽進口准許(適用於轉口)

    藥物的進出口證申請及流向監察系統(衛生署)
    • 危險藥物進/出口許可證及進口證明書
    • 藥劑製品及藥物進/出口許可證
    • 危險藥物移走許可證
    • 危險藥物轉運許可證

    未經加工鑽石管制系統(工貿署)
    • 金伯利證書

    戰略物品分類及許可證系統(工貿署)
    • 戰略物品進出口許可證

  3. 核實電子牌照/許可證的有效性:登記用戶可通過單一窗口系統的網上功能,核實該系統發出的貿易文件的有效性2
  4. 用戶群組:登記商業實體/機構用戶可通過單一窗口系統的網上功能,就同一登記商業實體/機構建立用戶群組,以檢視和管理群組成員的申請,以及就特定類別的貿易文件作出委託指派。
  5. 通知:登記用戶可登入其單一窗口系統的登記帳戶,在通知匣內檢視政府發出的信息。某些信息可能需要登記用戶跟進或注意,例如登記資料更新、牌照/許可證批核或用戶群組資料更新,政府查詢等事宜。此外,系統亦會發送通知至登記用戶的電郵(如適用)。至於以個人名義登記的貨車司機,系統會發送保安編碼器啟動通知及電話互動話音回應系統的登入資料等短訊至其流動電話號碼。登記用戶應定期更新其單一窗口登記帳戶個人資料中的電郵地址/流動電話號碼。

10.4 就以電子形式發出的貿易文件而言,有關參與政府部門在批核申請後,將通過單一窗口系統及/或該參與政府部門系統發出已批核的貿易文件。就通過單一窗口系統發出的貿易文件而言,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當已批核的貿易文件經系統發送至登記帳戶時,該貿易文件將被視作已發送至登記用戶,並隨後獲登記用戶收悉。

10.5 至於以紙本形式發出的貿易文件,有關參與政府部門在批核申請後,可通過發送電郵或信息至登記用戶的通知匣或屏幕信息,通知登記用戶有關領取貿易文件的安排。

10.6 貿易單一窗口科保留權利,不論有否事先通知,可按需要隨時更改其服務範圍和貿易文件的涵蓋範圍,以及暫停或終止單一窗口系統(或其任何部分)的服務。
11. 繳費
登記用戶須繳付單一窗口系統所訂明的貿易文件申請費用(如適用)。有關參與政府部門系統的付款要求,請參照個別系統所訂的程序。
12. 停止使用登記帳戶
貿易單一窗口科保留權利,在下列情況下可停止讓登記帳戶使用單一窗口系統,而無須事先通知—
  1. 為建立登記帳戶而提供的任何資料或文件已無效;
  2. 登記用戶違反了本文所載的任何條款及條件;
  3. 登記帳戶的操作涉嫌妨礙單一窗口系統的運作;
  4. 登記帳戶已連續三年未有使用或登入;或
  5. 以商業實體/機構名義登記的用戶已停止營運。
13. 登記帳戶的使用限制
貿易單一窗口科保留權利,在登記用戶更新其帳戶內的任何資料或文件時,限制該帳戶可使用的服務或功能,直至貿易單一窗口科完成更新資料/文件的核實工作。
14. 取消登記帳戶
14.1 登記用戶可取消其登記帳戶,而該帳戶將永久失效。此後,登記用戶—
  1. 不可再使用其登記帳戶登入單一窗口系統,以查閱該帳戶所處理的任何貿易文件/貨物資料;以及
  2. 在取消登記帳戶程序完成前,因單一窗口系統執行的工作而出現的事宜/問題,仍須受本文所載條款及條件約束。

14.2 貿易單一窗口科保留權利,可在未經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注銷登記帳戶。
15. 同意參與政府部門系統中的資料可供查閱和使用
15.1 凡登記用戶使用單一窗口系統,即同意將其登記帳戶內所提交的相關貿易文件申請資料和獲發的牌照/許可證資料轉移至電子輻射牌照及服務系統、瀕危物種許可證簽發及執法系統、進出口系統、進/出口管理系統(中藥)、植物及除害劑發牌系統、食米管制系統和應課稅品系統。

15.2 凡登記用戶及其代為提交申請的相關登記商業實體/機構使用單一窗口系統,即同意將其在藥物的進出口證申請及流向監察系統/戰略物品分類及許可證系統/食物貿易商入門網站/現金類物品申報系統內申請和獲發的所有貿易文件的資料(包括申請貿易文件的進度和牌照/許可證的狀態),轉移至單一窗口系統。
16. 責任
16.1 登記用戶—
  1. 同意僅為本文所載條款和條件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所允許的目的而使用單一窗口系統及服務;
  2. 向政府申述、保證並承諾通過單一窗口系統向政府提交的任何資料、通訊內容或材料均屬真確無誤,以及在所有要項上不具誤導、不完整或虛假成分;
  3. 明白單一窗口系統的登入密碼須予保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向其他人披露。登記用戶應本著誠信行事,以合理的謹慎和努力把密碼保密。在任何時候和任何情況下,登記用戶均不得允許他人使用其密碼代為登入系統。在任何情況下,使用用戶名稱和密碼登入系統接達相關電子服務(包括透過智方便和智方便+平台),均視作由相關登記用戶使用系統的電子服務;
  4. 如發現或懷疑其密碼外洩或有人未經授權而使用其單一窗口帳戶,應立即致電24小時熱線 (2117 3348) 通知貿易單一窗口科;
  5. 須對其登記帳戶下進行的所有交易負上法律責任,並須承擔由此產生的所有民事和刑事責任。貿易單一窗口科和政府絕無責任調查或核實登記用戶使用者的權限。如貿易單一窗口科和政府因登記用戶使用或涉及使用系統的電子服務而承受任何損失、損害或法律責任,登記用戶同意作出彌償;以及
  6. 如須更改為使用單一窗口系統的電子服務而向貿易單一窗口科提交的帳戶資料,包括地址、聯絡人、聯絡電話、電郵地址、傳真號碼或任何其他資料,應立即透過系統或以書面通知貿易單一窗口科。

16.2 持有公司/機構(管理員)帳戶或公司/機構(用戶)帳戶的登記用戶:
  1. 應確保其業務實體/機構的獲授權管理員和獲授權使用人在使用登記帳戶時,須遵守本文所載條款及條件的規定;
  2. 如獲許可證管理員或獲授權使用人不再代表登記用戶行事,應確保通過單一窗口系統的公司/機構(管理員)帳戶更新登記帳戶的狀況。在系統收到更新資料之前,登記用戶仍須對通過登記帳戶進行的所有交易負上法律責任;
  3. 應確保獲授權管理員在登記商業實體/機構停止營運時,立即以書面通知貿易單一窗口科。貿易單一窗口科可能會停止讓全部或部分涉及的登記帳戶使用單一窗口系統,而無須事先通知;以及
  4. 應確保在任何時間至少有一個有效的公司/機構(管理員)帳戶作為與政府的聯絡點。

16.3 用戶活動的系統記錄
  1. 登記用戶在單一窗口系統下的活動須經由政府記錄和審查,以便:
    1. 進行系統診斷和解決故障;
    2. 進行容量規劃和改進服務;
    3. 識別濫用服務的行為;
    4. 應政府要求提供資料;以及
    5. 應法院要求或按法例規定提供資料。
  2. 系統記錄的保留期最長為七年。

16.4 登記用戶同意不會利用單一窗口系統及相關服務作以下用途:
  1. 從事任何非法活動;
  2. 上載、張貼、發送電郵或傳送任何具誹謗性、令人反感、非法、淫褻、粗穢、有害、色情、具恐嚇性、侵權或其他不良內容,或張貼連結至該等內容;
  3. 上載、張貼、發送電郵或傳送包含任何電腦病毒、蠕蟲病毒、特洛伊木馬或任何其他有害電腦代碼、程序或檔案的資料或軟件,或張貼連結至該等資料或軟件;
  4. 查閱、使用、入侵、或試圖查閱、使用或入侵在單一窗口系統中未獲授權使用的其他部分及/或數據區;
  5. 在未獲授權下查閱、收集或儲存其他用戶的個人資料;上載、張貼、發送電郵或傳送任何宣傳資料、未經許可的廣告、連鎖信、層壓式推銷計劃或未經要求而提供的商業傳訊,或張貼連結至該等資訊;以及
  6. 以任何方式違反本文所載條款及條件或侵犯政府或任何人的權利(包括知識產權或任何其他權利)。

16.5 登記用戶不得或試圖:
  1. 對單一窗口系統及相關服務或有關系統和服務所包含的任何內容進行解編譯、逆向研製、轉換、改編、改動、修改、增強、加裝、刪除,或以任何方式擅改該等內容;及/或
  2. 以任何方式濫用、干擾或中斷單一窗口系統及相關服務或提供該等服務的伺服器和網絡。

16.6 如登記用戶違反本文所載條款及條件下的義務,其帳戶可被注銷,政府亦可能會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
17. 法律責任的限制
貿易單一窗口科無須就更改、暫停或終止單一窗口系統而對登記用戶或任何第三方負上法律責任。對於因通訊設施停頓或發生故障,或任何其他原因導致資料、訊息或指示延遲或無法傳送、接收或執行而蒙受或引致的任何損失、費用、成本、開支、損害和法律責任,貿易單一窗口科、參與政府部門和政府,以及其人員或僱員概不負責。
18. 彌償
登記用戶在使用或試圖使用單一窗口系統及相關服務時,如因其疏忽或魯莽、故意作出不當行為、遺漏、誹謗、違反法定責任或違反任何條款及條件所引起或相關而造成的所有索償、行動、訴訟、仲裁、法律責任、債務、要求、費用、損害賠償、成本、損失或開支,登記用戶須向政府作出彌償,以及使政府持續得到彌償。即使登記用戶的單一窗口帳戶被暫停或注銷,本條款仍然有效。
19. 通訊
任何經單一窗口系統記錄的聯絡方式或通知匣發送給登記用戶的信息,包括發出貿易文件,一經發出,將視作已發送至登記用戶,並隨後獲登記用戶收悉,除非相反證明成立。
20. 知識產權
20.1 除非另有註明,否則單一窗口系統所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文本、圖形、圖像、標誌、圖標、聲音片段、視頻片段、數據彙編、版面設計、基礎代碼(包括目標碼和源碼)、軟件和任何其他材料的版權均受政府擁有的知識產權保護。

20.2 政府特此授予登記用戶全球性、不能轉讓、不能再許可、非獨家和可撤銷的許可,允許登記用戶僅可基於和/或就上述27條規定與單一窗口系統功能相關目的而使用其內容。除此之外,登記用戶如欲以任何方式或為任何其他目的直接或間接地複製、分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單一窗口系統中的內容,須事先得到政府的書面同意。有關申請可電郵至單一窗口系統服務台 (enquiry@tradesinglewindow.hk)。本條款中給予的許可或准許不可延伸至其他連結到單一窗口系統或被單一窗口系統所連結而涉及第三方版權的網站的內任何內容。

20.3 單一窗口系統內的任何內容如涉及第三方版權擁有,登記用戶必須先取得相關版權擁有人的授權或准許,方可複製、分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該等內容。

20.4 除非另有註明,政府保留單一窗口系統內的所有文本、圖形、圖像、標誌、圖標、聲音片段、視頻片段、數據彙編、版面設計、基礎代碼(包括目標碼和源碼)、軟件和任何其他材料的所有權利、擁有權、實益擁有權和利益(包括知識產權)。單一窗口系統為並繼續為政府的專有財產,亦絕對歸屬於政府。

20.5 「使用」,就本條款及條件第47至48條而言,包括《版權條例》(香港法例第528章)第22至29條所列的任何受版權限制的行為(包括複製)。
21. 接受條款及條件
21.1 政府可不時自行更改、修改、刪除及/或增訂本文所載條款及條件中的任何條文,登記用戶將收到更新或更改的通知。登記用戶在繼續使用系統服務前,必須先閱讀經修訂的條款及條件。凡用戶接達和使用單一窗口系統,即視作同意在法律上受這些條款及條件約束,而政府可在未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不時更改、修改及/或補充這些條款及條件。經修訂的條款及條件將取代先前已接受的任何版本。本文所載條款及條件同時以中、英文發布。如中、英文兩個版本有任何抵觸或不相符之處,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21.2 貿易單一窗口科保留絕對權利,對本條款及條件作出詮釋,如有任何爭議,貿易單一窗口科的詮釋為最終決定。
22. 應變措施
如單一窗口系統未能提供服務,貿易單一窗口科會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在系統網站發出通知。登記用戶須按照相關參與政府部門所訂的應變安排,跟進單一窗口系統所處理的申請。
23. 連結資料與其他第三方網站
單一窗口系統或會通過網頁界面的任何部分提供或協助提供連結至第三方網站。此舉純為便利用戶,並不構成政府同意、批准、建議或認可該類第三方網站內容的聲明、陳述或保證(不論明示或暗示),亦不構成該類第三方或外部網站與政府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聯繫。對於因登記用戶使用或不當使用或不能使用或依據此類第三方網站的連結,或使用或依據任何此類第三方網站的內容而引致或涉及的任何損失、毀壞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或間接損失、相應而生的損失、毀壞或損害),政府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義務或其他責任。登記用戶使用此類第三方網站時,應參閱各網站所載的條款及條件。
24. 規管法律
本文所載的條款及條件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管。
25. 聯絡
25.1 有關本條款及條件、單一窗口系統或網上服務的查詢,登記用戶可通過以下方式聯絡貿易單一窗口科—
  1. 電郵 (enquiry@tradesinglewindow.hk);或
  2. 24小時熱線 (2117 3348)。

25.2 有關參與政府部門系統的查詢,登記用戶可視乎情況,聯絡相關參與政府部門。
1工業貿易署負責代表環境保護署簽發消耗臭氧層物質許可證。
2就藥物的進出口證申請及流向監察系統、食物貿易商入門網站、戰略物品分類及許可證系統、未經加工鑽石管制系統和現金類物品申報系統的相關貿易文件,單一窗口系統未能提供網上核實電子牌照/許可證有效性的功能。

捆綁的條款及條件(T&C)

聲明
  1. 本人明白任何人如明知而提供虛假或誤導的資料可被檢控。
  2. 本人透過貿易單一窗口(TSW)網站向香港海關訂閱服務。本人謹此聲明所提供的資料均真實無誤,並承諾如有關於本訂閱的資料有所變更,將透過TSW網站通知香港海關。
  3. 本人明白本文所印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4. 本人承諾會通知由本人透過TSW網站代其遞交詳細資料的付貨人及收貨人有關「收集個人資料聲明」的內容^。
    (^不適用於為跨境車輛登記車主的訂戶。)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收集目的
  1. 香港海關會為下列其中一個或多個目的,使用您在本訂閱提供的個人資料(和隨後更新的資料),以及以訂閱用戶身分透過TSW網站提交的個人資料(如有的話):
    1. 處理/記錄登記或訂閱申請;
    2. 執行貨物出入口管制;
    3. 偵查及防止罪案;
    4. 履行香港海關各種職責;及/或
    5. 便利您與香港海關的代表溝通。
  2. 若您未能提供足夠的資料用作訂閱,您將無法透過TSW網站提交貨物資料。
  3. 各個海關清關站均設有攝錄機攝錄站內情況。香港海關可能會為上文第1段所提及的一個或多個目的,而使用您在海關清關站的攝錄資料。
資料披露
  1. 您在本訂閱提供的個人資料(和隨後更新的資料),以及以訂閱用戶身分透過TSW網站提交的個人資料(如有的話),以及您在海關清關站的攝錄資料,香港海關可能會為上文第1段所提及的任何一個目的,或因有關資料已獲授權披露,又或因法例規定,而向其他政府部門/決策局或海外執法機關披露。
  2. 假如您的車輛是跨境載貨車輛,香港海關可能會把有關車輛的香港車輛登記號碼向相關的付運人/貨物代理人披露,以便處理。
查閱個人資料
  1.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您有權查閱和改正您在TSW網站提供的個人資料。您的查閱權利包括有權取得一份您在TSW網站提供的個人資料的複本。根據上述條例的條款,香港海關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要求而徵收合理費用。
  2. 如對本訂閱所收集的個人資料有任何查詢,包括查閱和改正資料的手續,請聯絡:
    香港海關內務行政科
    行政主任(人事)3
    香港北角渣華道222號
    海關總部大樓31樓

條款及條件

申請人須知
  1. 訂閱用戶必須就所有在TSW網站內輸入的任何資料及其所引起的一切後果(包括民事及刑事)負上責任。
  2. 香港海關可不時按其酌情權變更、修改、刪除及/或增補本條款及條件的任何條文。訂閱用戶將於貿易單一窗口系統收到有關更新及變更的通知,並須細閱修訂後的條款及條件。修訂後的條款及條件將取代任何先前版本的條款及條件。
  3. 本條款及條件以中、英文刊載,如中文譯本與英文原文有任何歧異或含糊之處,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4. 香港海關保留對本條款及條件作出詮釋的最終酌情權,任何爭議發生時,以香港海關的詮釋為最終決定。
查詢
如對上述訂閱程序有任何查詢,請以電郵(電郵地址:enquiry@tradesinglewindow.hk)或致電2117 3348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