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用服务所需的证明文件

不需要证明文件。惟申请人须已获授权建立他/她的《贸易单一窗口》登记账户及《食物贸易商入门网站》使用者账户之间的连结。

申请所需的证明文件

  • 申请人与中国内地或澳门的机构或公司所签订的买卖合约,用以证明后者是收货人;及
  • 由来源地政府所签发的卫生证明书,书上须注明这批转口货物的终点目的地是内地或澳门。

政府收费

不适用

联络资料

食物环境卫生署
食物安全中心
电话: 2867 5577
电邮: fsc@fehd.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