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I級增值服務提供者

第I級增值服務提供者,可傳送不涉及收取或支付政府收費、徵款或費用的指明資料,即預報貨物資料(道路)、捆綁資料(道路)及道路貨物艙單。

第I級增值服務提供者申請人須–

  1. 持有已登記的貿易單一窗口公司/機構(管理員)帳戶;
  2. 提供有效商業登記證;
  3. 提供有效通訊地址及三個月內發出的地址證明;
  4. 承諾在適用實務指引及認可的條款及條件有規定的情況下,提供紙張轉換電子文件服務;以及
  5. 承諾盡合理努力鼓勵其客戶在付運前提交道路貨物艙單(如適用),並考慮申請人提出的指標性目標;該等目標將作為服務標準評估的一部分予以考慮。
第II級增值服務提供者

第II級增值服務提供者,可傳送較廣泛範圍的指明資料,包括預報貨物資料(道路)、捆綁服務(道路)、貨物艙單、進出口報關單、產地來源證及應課稅品許可證。

第II級增值服務提供者申請人須–

  1. 持有已登記的貿易單一窗口公司/機構(管理員)帳戶;
  2. 提供有效商業登記證;
  3. 提供有效通訊地址及三個月內發出的地址證明;
  4. 承諾按適用的實務指引以及認可的條款及條件的規定提供紙張轉換電子文件服務,包括在適當情況下供公眾使用的安排,並須設有至少一個可供公眾使用的服務櫃檯;
  5. 提交「適當人選聲明表格」,以協助香港海關評估申請人是否為提供增值服務的適當人選,並聲明:
    • 申請人及其有關連人士在過去五年,是否曾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或其他地方因涉及洗錢、賄賂、偽造帳目、貪污、不誠實行為或進出口事宜的罪行而被定罪(如適用,須提供有關罪行及刑罰的詳情);以及
    • 申請人或任何有關連人士在過去五年,是否有任何未獲解除破產、正受清盤或清盤程序所規限、曾有接管人獲委任,或曾訂立香港法例《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債務重整協議、債務償還安排或自願安排;
  6. 在該等經審計帳目可取得的範圍內,提供公司最近三個財政年度各年度的經審計帳目;至於未有經審計帳目涵蓋的期間,則須提供由申請人的獨資經營者、合夥人或董事,或由執業會計師核證的管理帳目,以涵蓋相關期間;
  7. 就所選取的指明資料類別提交業務計劃書,以證明已作好營運準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 經營第II級增值服務提供者業務所具備的技能、知識及技術;
    • 代客戶付款的擬議安排(包括在適用情況下,收取、處理、對帳、退款或退還為支付政府收費、徵款或費用而從貿易商收取的款項的安排);
    • 擬提供的熱線服務詳情;
    • 擬提供紙張轉換電子文件服務的服務櫃檯地點、營業時間、數目和接收紙張轉換電子文件服務提交資料的方式;以及
    • 便利帳戶註冊或轉移的擬議安排(如適用),包括指標性目標及推廣貿易單一窗口的措施;以及
  8. 提供承諾書及工作計劃,承諾盡合理努力鼓勵客戶在付運前提交貨物艙單及進出口報關單(如適用),並考慮申請人提出的指標性目標;該等目標將作為服務標準評估的一部分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