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海關現根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儲備商品條例》(第296章)、《工業訓練(製衣業)條例》(第318章)及《非政府簽發產地來源證保障條例》(第324章)的相關條文發出實務指引,以訂明:
- 增值服務提供者可透過指明系統傳送的資料類別;
- 申請成為增值服務提供者的方式;
- 香港海關在考慮是否批予認可時可考慮的事項;以及
- 期望增值服務提供者提供其服務時應達到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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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引
條款及條件
香港海關現根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儲備商品條例》(第296章)、《工業訓練(製衣業)條例》(第318章)及《非政府簽發產地來源證保障條例》(第324章)的相應條文,就增值服務提供者的認可施加適當的條款或條件。該等條款或條件可訂明增值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包括:
- 服務標準;
- 授權處理;
- 資料完整性;
- 因代貿易商傳送資料而產生的營運責任;以及
- 合規監察等規定。
所有獲認可的增值服務提供者在向其客戶提供增值服務時,均須遵守並受條款及條件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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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及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