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用服务所需的证明文件

不需要证明文件。

申请所需的证明文件

合并申请 –

(a) TRA第187款进口证表格三;及
(b) CED 372申请光碟母版及光碟复制品的制作设备进口许可证

  • 商业登记证/香港身份证;
  • 提单/空运提单;
  • 销售合约/发票;
  • 装箱单;
  • 解释信(如适用);
  • 申领后补进口证表格(只适用于后补申请);及
  • 声明书(只适用于后补申请)。

合并申请 –

(a) TRA第394款出口证表格六;及
(b) CED 373申请光碟母版及光碟复制品的制作设备出口许可证

  • 商业登记证/香港身份证;
  • 销售合约/发票;
  • 装箱单;
  • 付货通知单;
  • 入口证;
  • 最新存放指示令;
  • 流程信;及
  • 提单/空运提单。

政府收费

不适用

联络资料

香港海关
版权及商标调查科
电话: 2851 1625
电邮: customsenquiry@customs.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