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用服務所需的證明文件

不需要證明文件。

申請所需的證明文件

合併申請 –

(a) TRA第187款進口證表格三;及 (b) CED 372申請光碟母版及光碟複製品的製作設備進口許可證

  • 商業登記證/香港身份證;
  • 提單/空運提單;
  • 銷售合約/發票;
  • 裝箱單;
  • 解釋信(如適用);
  • 申領後補進口證表格(只適用於後補申請);及
  • 聲明書(只適用於後補申請)。

合併申請 –

(a) TRA第394款出口證表格六;及 (b) CED 373申請光碟母版及光碟複製品的製作設備出口許可證

  • 商業登記證/香港身份證;
  • 銷售合約/發票;
  • 裝箱單;
  • 付貨通知單;
  • 入口證;
  • 最新存放指示令;
  • 流程信;及
  • 提單/空運提單。

政府收費

不適用

聯絡資料

香港海關
版權及商標調查科
電話: 2851 1625
電郵: customsenquiry@customs.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