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用服务所需的证明文件

化学品管制条例牌照

申请所需的证明文件

  • 发票;
  • 付货通知单;
  • 空运提单/提单;
  • 销售合同;
  • 由进口商发出声明进口目的的函件;
  • 由出口国家签发的出口授权书(如适用)等;
  • 批发商牌照;及
  • 制造商牌照 (适用于药剂原料进口作药剂制品制造用途)。

政府收费

不适用

联络资料

香港海关
化学品管制及支援组
电话: 2541 4383
电邮: cedcdibccsd@customs.gov.hk

卫生署
药物办公室
药物评审及进出口管制科
电话: 3974 4180
电邮: pharmgeneral@dh.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