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用服务所需的证明文件
化学品管制条例牌照
申请所需的证明文件
- 发票;
- 付货通知单;
- 空运提单/提单;
- 销售合同;
- 由进口商发出声明进口目的的函件;
- 由出口国家签发的出口授权书(如适用)等;
- 批发商牌照;及
- 制造商牌照 (适用于药剂原料进口作药剂制品制造用途)。
政府收费
不适用
联络资料
香港海关
化学品管制及支援组
电话: 2541 4383
电邮: cedcdibccsd@customs.gov.hk
卫生署
药物办公室
药物评审及进出口管制科
电话: 3974 4180
电邮: pharmgeneral@dh.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