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用服务所需的证明文件
在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证明文件。
申请所需的证明文件
- 提单/空运提单(只限后补申请);
- 发票(只限后补申请);
- 解释信(只限后补申请、修改或取消已签发的出口证);及
- 进口国的进口回复 (只限于《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附件三所列的除害剂)。
政府收费
不适用
联络资料
渔农自然护理署
植物及除害剂监理科
电话: 2150 7007
电邮: pestlic@afcd.gov.hk
在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证明文件。
不适用
渔农自然护理署
植物及除害剂监理科
电话: 2150 7007
电邮: pestlic@afcd.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