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用服務所需的證明文件

輻射管理局發出的放射性物質牌照、輻照儀器牌照或豁免書副本。

申請所需的證明文件

  • 輻射管理局發出的放射性物質牌照、輻照儀器牌照或豁免書副本

下列附加文件如適用:

  • 申領進口許可證作轉口時 - 全程提單或證明有關貨物將會再轉口的證明文件;
  • 申領進口輻照儀器許可證時 - 須同時提供有關輻照儀器的詳細技術規格及採購訂單;及
  • 申領進口放射性物質許可證時 - 付貨人的危險品申報聲明和採購訂單。

政府收費

不適用

聯絡資料

衞生署
放射衞生科
電話: 3620 3814
電郵: rhd-import@dh.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