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用服務所需的證明文件
輻射管理局發出的放射性物質牌照、輻照儀器牌照或豁免書副本。
申請所需的證明文件
- 輻射管理局發出的放射性物質牌照、輻照儀器牌照或豁免書副本
下列附加文件如適用:
- 申領進口許可證作轉口時 - 全程提單或證明有關貨物將會再轉口的證明文件;
- 申領進口輻照儀器許可證時 - 須同時提供有關輻照儀器的詳細技術規格及採購訂單;及
- 申領進口放射性物質許可證時 - 付貨人的危險品申報聲明和採購訂單。
政府收費
不適用
聯絡資料
衞生署
放射衞生科
電話: 3620 3814
電郵: rhd-import@dh.gov.hk